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8-12-09 23:32:58

来源:本站编辑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 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四)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五)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一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摘录自江门市住建局网站,具体条款请登录该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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